高校处于教育、科技、人才的集中交汇点,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承担了大量科研任务,创造了大批成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科研经费大幅增加,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科研腐败现象,存在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行为,影响了科技创新进程,学校纪委收集汇编了有关典型案例。希望全体教职工引以为鉴,不断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依法依规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案例1
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2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3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4
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2011年至2014年,吴某某在担任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案例5
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2014年至2015年,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2012年及2014年,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6
安徽理工大学教授何某某虚报冒领科研经费。2012年至2014年,何某某未将企业支付的横向科研项目款项转入学校财务,直接交厂家用以预付材料购置款,造成资金风险。2011年至2013年,何某某以多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学生助研补助费”,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向审计人员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说明材料。何某某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教授三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案例7
天津师范大学原教授李某虚开发票报销套现获利。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课题以及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师范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8
北京师范大学原教授张某某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张某某利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9
安徽理工大学原教授胡某某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胡某某作为安徽理工大学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案例10
某高校某处原处长高某某违规报销经费。2007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警示:科研经费是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投入,是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支撑,是否正确使用关系到科研能否真正为社会、为人民造福,不应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上述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究其原因,一方面,少数教职工自身法纪观念淡薄,师德师风失范,价值观失衡;另一方面,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管理松弛,制度存在一定漏洞,督查力度不强,监管重视程度不够。对此,高校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工作者职责,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筑牢拒腐防贪思想防线;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督查机制,确保科研经费管得住、用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