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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第11期:惩治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2024-08-28 09:05

“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之一。诬告陷害和不实举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信访检举控告工作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更是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严肃查处。

案例1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处副处长邹某某恶意举报问题。邹某某因长期未得到组织提拔,对学院选人用人工作心怀不满。2021年8月至12月,邹某某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正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公示期间以及公示结束后,先后3次制作并指使他人分别向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学院纪委及其他人员散发匿名举报信41封,持续举报被选拔对象张某学历造假、学院“带病提拔”等问题。经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纪委核查,邹某某反映问题均不属实或查无实据,部分反映存在夸大歪曲事实的情况,严重干扰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属于恶意举报行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纪委经立案审查,2023年5月,给予邹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2

哈尔滨市第八十八中学教师陈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3年9月,陈某某因对学校关于其工作岗位的安排等不满,向有关单位反映张某某贪污、违规吃喝、违规发放绩效工资、骚扰女教师等问题。经查,陈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认定陈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3

濮阳市文联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某方诬告陷害问题。2022年5月,王某方自认为会被提拔到某单位任正县级职务,听说某正县级领导干部对他任职可能会有不利影响,便虚构该同志违反廉洁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贿赂等问题,编造举报材料,以“王尊安”之名进行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王某方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1月,王某方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4

普洱市市管干部张某某诬告陷害问题张某某得知周某拟提拔到其主管的部门任职,因认为周某能力强,到该部门任职可能会抢了自己的风头,难以驾驭、不好管理,便将道听途说的一些传言和议论收集整理后,撰写成4份匿名举报信寄送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周某存在4个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其不被提拔任用。经普洱市纪委监委认真核实,反映问题均不属实,认定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张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张某某还被取消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市人大代表职务。

案例5

枣庄市薛城区某局原党组副书记贾某诬告陷害问题。2023年6月,贾某因对其分管的某同志不满,便在该同志拟提拔期间捏造不实材料匿名举报,致该同志被暂缓提拔使用。组织核查后认定上述检举控告失实并公开澄清正名。贾某再次进行匿名举报,攻击诋毁组织核查结论,还将带有侮辱性词语的材料邮寄给该同志家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贾某同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24年1月,薛城区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事业单位管理岗十级职员。

案例6

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为武汉市交通科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周某某澄清正名。2022年上半年,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先后三次收到群众匿名反映周某某违规推荐采用资料造假方式获取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该校副校长等问题。经查,市交通科技学校提拔副校长由市交通局党组依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程序进行,经局干部工作会议酝酿、组织考察、民主推荐、任前公示等环节,市交通科技学校配合,全过程未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群众反映周某某有关问题不属实。为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2022年8月,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在市交通科技学校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会议上,为周某某进行澄清正名。

案例7

拜泉县纪委监委为拜泉县三道镇中心学校校长樊某某、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田某某澄清正名。2023年3月,拜泉县三道镇居民王某某因对樊某某拒绝其承包校田地不满,向县纪委监委举报樊某某与他人合谋窃取国有资产等问题,以及田某某包庇樊某某问题。经查,王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5月,拜泉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3年5月,拜泉县纪委监委分别向樊某某、田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以书面澄清方式为二人澄清正名。

案例8

南乐县纪委监委为某小学校长郭某某澄清正名。2023年3月,群众反映郭某某违规让学生购买省、市教辅以外资料。经查,该校各年级学生所购教辅资料,均为南乐县新华书店指定教辅,学生购买教辅本着自愿原则,由家长扫描南乐县新华书店微信公众号网上缴费。另走访部分学生家长,均表示未收到学校、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提议、要求、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情况,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5月,经南乐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以召开会议方式为郭某某澄清正名。

案例9

托克逊县纪委监委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第二中学党支部书记杨某某澄清正名。2018年4月,杨某某多次被举报违规接收异地考生、在单位拉帮结派搞小圈子、绩效工资发放严重不公等问题。经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该校异地考生入学均通过吐鲁番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不存在违规接收异地考生入学情况;学校人员外出培训由校教研室安排,培训人员经校领导班子会议确定,不存在多次安排亲信人员外出、拉帮结派情况;校绩效考核方案经校职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不存在发放不公情况。2019年3月,托克逊县纪委监委在托克逊县第二中学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调查结果,对不实举报予以澄清正名。

案例10

汉阳区纪委监委为纪检监察干部冯某某澄清正名。2020年11月,汉阳区纪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区纪委监委第二派出纪检监察组干部冯某某在办理举报人相关信访件时存在官僚主义、官官相护等问题。经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实际问题系其自身与单位的劳动纠纷,且正在劳动仲裁解决过程中,冯某某在相关信访件告知、调查、反馈等环节中均做到了程序到位、依规依法,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调查结束后,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为冯某某当面澄清正名。

警示祛邪方可扶正,激浊方能扬清。以上案例有的为实现个人不合理诉求,肆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诬告,对他人生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有的挟私报复,罔顾事实,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的问题仍重复举报,多次举报。对这些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体现了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坚决态度和鲜明导向。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正确对待个人名利得失、进退留转,绝不在诬告陷害他人上动心思、耍诡计;要引导党员群众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权利,通过正常渠道客观真实反映问题,自觉抵制诬告陷害的歪风邪气,共同维护正常的信访举报工作秩序,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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