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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第2期: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典型案例

2024-05-28 16:3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党员、干部熟悉组织纪律的有关规定,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领导干部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带动广大党员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案例1

绥江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钟尚敏和宛辛勤拒绝接受组织工作安排。20238月,绥江县委拟将县财政局钟尚敏和宛辛勤二人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在组织谈话过程中,二人竟先后表示因基层工作责任大、任务重、加班多、不便照顾家庭、身体问题等理由拒绝接受组织工作安排。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钟尚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辛勤全县通报问责,并建议县政府将其调离县财政局。

案例2

聂拉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达娃卓玛纪律意识淡薄,多次不履行请假手续。2021年11月18日,达娃卓玛同志作为当日单位唯一在岗人员,未在岗履职。11月19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十届县委第14次常委(扩大)会议和2月22日召开的西藏自治区就业创业工作表彰大会会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故缺席且未履行任何形式的请假手续。2月23日,县纪委、县委作风办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要求单位负责人进行书面检查。达娃卓玛同志作为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应负领导责任。2023年2月28日,县委组织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达娃卓玛同志未按藏历新年放假通知要求及时返岗,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达娃卓玛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不严不实,纪律意识淡薄,屡次通报批评,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3月27日,经县委第44次常委会会议研究,给予达娃卓玛同志诫勉谈话处理,并取消2023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案例3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史家湾村党支部原委员李靖、郭文超在换届中拉票贿选2020年12月,史家湾村党支部换届期间,李靖为竞选村党支部书记、郭文超为竞选村党支部副书记,两人共同出资,先后给10名党员或党员家属每人3万元进行拉票,同时向其他党员口头打招呼拉票,严重违反换届纪律,影响恶劣。2021年2月,李靖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郭文超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4

某村村支书李某违规发展党员。某村村民王某在2018年6月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时,该村支委会虽然进行了研究,但没有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所需资料由时任村支书李某伪造。2019年6月,王某“预备期满”,在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支委会未讨论研究、支部党员大会未讨论票决的情况下,王某完成了“转正”,所需程序资料全部由李某包办。李某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把组织程序当回事,不仅违反党员发展程序,而且采取伪造材料、弄虚作假手段发展党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5

珠江商报社原工会主席蒋星亮等人在岗位竞聘工作中诽谤候选人员。2017年8月,时任珠江商报社工会主席蒋星亮、综合管理中心行政部副主任陈文中在没有进一步求证有关事实,也未按照正常组织程序向上反映情况的前提下,两次使用他人手机向传媒集团领导发短信,匿名举报候选人员冯某不符合竞聘条件,并利用职务之便使自己成为候选人。经传媒集团查实并回复该举报没有事实依据后,陈文中仍歪曲事实真相,编造匿名举报信诽谤冯某,并派发给报社部分领导和员工,对冯某造成名誉和精神伤害。2018年5月,蒋星亮、陈文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6

某高校二级学院原党委书记周某某违规兼职取酬,未向组织如实报告。2013年至2017年,某高校组织部多次下发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某高校二级学院原党委书记周某某在首次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向组织说明已向兼职企业提交辞职报告,但后来未向学校报告辞职未获企业董事会批准、继续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情况,也未在以后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报告。2017年10月,周某某退回兼职取酬款项100万元。周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期间,组织纪律观念薄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8年4月,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7

浙江省开化县民政局6名班子成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乱决策”。2013年至2014年,时任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余某某以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定由时任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移民办主任江某某负责移民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包装,以项目和培训班名义套取移民帮扶资金84.53万元用于行政支出(购买茶叶、支付招待费用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任县民政局其他班子成员对该决策未提出反对意见。2018年4月,余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江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受到提醒教育谈话处理。

案例8

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原副巡视员冯宇甦未经组织批准出入国(边)境。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冯宇甦违反《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通过不上交护照、继续使用已报告遗失的护照等方式,未经组织批准先后12次出入国(边)境。2017年12月,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冯宇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省委统战部、省社会主义学院开展了落实整改和问责工作,给予省委统战部副巡视员、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保东(原干部处长)诫勉谈话,责成负责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工作的其他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

案例9

某直属高校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王某(正处级)违规组织选举、侵犯党员权利。2016年11月,学院举行党委换届选举大会,王某对具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未核实,对应参会党员人数不清楚,对是否通知应到会党员参加会议不清楚,在到会党员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情况下,仍进行换届选举。2017年4月,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10

淮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胡少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胡少锋在2015年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未填报本人及配偶持有的股票、金融理财产品254.48万元。2017年1月,胡少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11

湖南工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副主任魏某篡改个人档案资料。1996年,魏某父亲通过关系将魏某户口簿和身份证上出生年龄由1965年11月5日改成1968年11月5日,并将魏某个人档案中4份档案资料的出生日期由1965年11月5日涂改成1968年11月5日。对于出生年龄被更改的事实,魏某本人没有主动更正和向组织报告,并一直将自己的出生日期填写为1968年11月5日。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12

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多次因私出国,获外国永久居留权隐瞒不报。2015年10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发布了对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的消息。经查,汤东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科技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案例13

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锡西村党总支书记林作绵违反民主议事规则。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锡西村党总支书记林作绵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厝地分配给4名村民使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5年2月,因违反民主议事规则,林作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14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李春生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同时,李春生还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春生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15

湖南省永州市原政协副主席廖秋文在干部录用、选拔任用中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湖南省永州市原政协副主席廖秋文在干部录用、选拔任用中利用职权为侄儿廖某谋取利益。2004年至2015年间,廖秋文在担任永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市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打招呼、主持会议研究决定等方式,违规将其在永州市交通局下属县乡公路管理处任副科级干部的侄儿廖某空挂到永州市公路局下属冷水滩沥青管理站任站长(正科级)。后在廖秋文的关照下,廖某相继调任永州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科科长,永州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副处级),永州市零陵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区委办主任,永州市双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等职。廖秋文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警示: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主要表现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把组织纪律看成“带电的高压线”,严守组织纪律红线,自觉涵养清廉本色,做事讲规矩、讲原则,切实遵守组织制度、执行组织决定,始终保持干事创业激情,勤勉履职不愧组织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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